在西方,工人報酬源自於勞工運動,根源於早期的歐洲貿易行會。 工人賠償的核心是當工人因工受傷或因工作性質而生病時,替代收入並提供醫療保險。 在有記載的歷史中,對工人權利的承認早在中世紀就已經存在,14世紀英國的農民起義就是一個例子,這場起義是由黑死病和高稅收造成的經濟困難所促成的。 雖然集體談判和工會的概念在當時是非法的,但它正在發酵,並在 18 世紀工業革命期間偶爾爆發為勒德分子騷亂。 更大的凝聚力要等到19世紀才開始,此時卡爾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思想才開始紮根。 20世紀初,工人權利被納入國際勞工組織,後來併入聯合國。
普通法規定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的工具和足夠的幫助,以免給工人帶來過重的負擔。 目前,工傷賠償是一種平衡工人和雇主權利的保險。 具體來說,工人可以獲得福利,通常是工資替代和醫療費用,作為交換,工人放棄因疏忽而起訴雇主的權利,無論過錯如何。 理想情況下,索賠由公正的工人賠償委員會裁決,該委員會在經濟上獨立且與特殊利益集團沒有聯繫。
如今,工人賠償委員會涵蓋了工人的整體安全,並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於大多數已開發國家。 在日本和巴西等一些國家,工人賠償委員會的職能由政府接手。 在巴西,獨立的工人賠償委員會被政府經營的國家社會保險機構所取代,該機構是一項涵蓋所有標準福利以及失業保險和醫療福利的全面社會保險。 此系統的資金來自自僱者、員工和雇主依照既定時間表的繳款。 在日本,工人賠償委員會採取勞動標準辦公室的形式,管理由失業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組成的勞動保險。
德國的工人賠償協會制度已成為其他歐洲國家的原型,由雇主提供資金,政府代表某些階層的個人(例如學生)出資。 自僱人士可以透過自願繳費的方式選擇加入保險。 德國復工率高達90%; 然而,每週工資替代和綜合醫療福利可以繼續下去,直到個人有資格享受老年保障為止。 德國工人保險的成功可能歸功於強而有力的再培訓和職業技能升級計劃。
巴西、日本和德國是注重保險的工人賠償的例子。 整體訴訟較多的美國保留了雇主保護的重點。 每個州都有一個委員會,負責監督提供工人賠償的公共和私人權利的運作。 各州辯稱,要求雇主購買無過失工人賠償保險的行為違反了雇主訴諸正當法律程序的規定。 1917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在存在強制性工人賠償立法的情況下,雇主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在大多數州,員工將獲得因工受傷和生病的醫療福利。 然而,如果雇主選擇退出保險計劃,並且僱員能夠證明疏忽,僱員可以提起訴訟並獲得超過工傷賠償所提供的福利的賠償。 非訂閱雇主表示,員工對其薪酬的滿意度更高,並且與提供薪酬相關的成本更低。 儘管如此,工傷報告不足仍然是美國的一個問題。 員工擔心,如果員工報告工傷並自付費用或依賴私人或公共健康保險計劃,雇主可能會報復。 無論哪種方式,結果對員工和健康保險公司來說都是負面的。 現在,大多數工傷賠償糾紛都從審判系統移交給行政機構並以非正式方式解決。
與美國類似,英國也將重點放在對雇主的保護。 本身沒有工人賠償委員會,所有與工作相關的健康事務均由健康與安全執行官管轄。 除民事僱員外,所有僱員均享有雇主的強制性雇主責任保險。 要獲得福利,員工必須證明雇主有法律義務支付賠償金。 到了 19 世紀末,法律將僱員的義務修改為僅證明傷害或疾病發生在工作中。
對瑞典等社會主義國家來說,90%的工人都受到集體協議的保護,而對雇主的監管卻很少。 其結果是實現雙方自由談判的平衡自治理想。 工人賠償委員會是一項強制性國家計劃,與國家安全計劃密切相關。 未加入無過失保險的員工可以起訴雇主要求賠償。 但由於國家工保參保人數較多,該課程很少人參加。
在世界其他地區,不存在工人賠償委員會,或有關工人賠償權的立法應用不平衡。 在印度和中國等快速發展的經濟體中,工人面臨的風險尤其大,因為行業總體上不受監管,而且健康保險通常只提供住院護理。 事實上,對於世界上大多數工人來說,殘疾或受傷可能會導致災難性的醫療費用並使家庭陷入貧困。
總之,儘管國際勞工組織有良好的意願,但工人賠償委員會卻沒有全球標準化。 工人賠償的概念源自於工人聯盟,並最終成為尋求實現工人和雇主權利平衡的立法。 這個概念在各國的演變取決於工人組織起來的程度以及政府支持工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