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賠償委員會

在西方,工人的報酬是從勞動運動中產生的,它的根源在早期的歐洲貿易公會。工人賠償的核心是當工人因工作受傷或因工作性質而生病時替換收入和提供醫療保險。在記錄的歷史上,對工人權利的承認早在中世紀就已經存在,如十四世紀英國農民的暴動,這是由黑死病和高稅率造成的經濟困難所造成的。雖然當時是非法的,但集體談判和工會的概念正在發酵,偶爾會在十八世紀工業革命期間煽動暴亂。更大的凝聚力必須等到19世紀才開始,在這一點上,卡爾·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思想開始佔據。在20世紀初,工人的權利被莊嚴載入國際勞工組織,後來被納入聯合國。

普通法要求雇主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的工具和適當的援助,以免使工人負擔過重。目前,工人賠償是一種平衡工人和雇主權利的保險。具體來說,工人得到福利,通常是工資更換和醫療費用,以換取放棄因疏忽而起訴雇主的權利,而不論故障。理想情況下,索賠由一個公正的工人賠償委員會裁決,該委員會在財政上獨立,與特殊利益集團沒有聯繫。

今天,工人賠償委員會一般包括工人安全,並且在發達國家的大多數國家以不同的格式存在。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和巴西,工人賠償委員會的職能由政府接管。在巴西,一個獨立的工人賠償委員會被政府管理的國家社會保險學會取代,這是一個覆蓋所有標準福利,失業保險和健康福利的一攬子社會保險。該系統由私營個人,僱員和雇主根據既定時間表提供資金。至於日本,工人賠償委員會採用一個勞動標準辦公室的形式,管理由失業保險和意外保險組成的勞動保險。

德國製度"工人賠償協會”已經成為其他歐洲國家的原型,由政府資助,政府代表某些類別的個人,如學生。自僱人士可以通過自願捐款選擇加入保險。德國享有90%的工作回報率;然而,每週工資替代和綜合醫療福利可以繼續,直到個人有資格獲得老年保障。德國工人保險的成功可能是由於與強大的再培訓和升級職業技能方案配對。

巴西,日本和德國是集中於保險的工人報酬的例子。美國整體上更具訴訟性,保留了其雇主保護的重點。每個州都有一個董事會負責監督提供工人賠償的公共和私人權利的運作。個別國家認為,強制雇主購買沒有過錯的工人賠償保險是違反雇主訴諸法律正當程序的行為。 1917年,美國最高法院決定,雇主的法律行動可以在強制性工人賠償立法存在的情況下進行。

在大多數州,員工將獲得與工作相關的傷害和疾病的醫療福利。但是,如果雇主選擇退出保險計劃,如果僱員可以證明疏忽,僱員可以起訴並獲得超過工人賠償所提供的福利的報酬。非訂閱雇主報告了員工對他們的薪酬更高的滿意度以及與提供補償相關的成本更低。話雖如此,在工作傷害的報告仍然是一個問題在美國。員工擔心,如果員工報告工傷,自己支付醫療費用或依靠私人或公共健康保險計劃,他們的雇主可能會報復。無論哪種方式,結果對於僱員和健康保險人都是負面的。大多數工人賠償糾紛現在從審判制度轉移到行政機構,並得到非正式解決。

與美國類似,聯合王國把重點放在保護雇主身上。沒有工人賠償委員會本身,所有與工作有關的健康問題都由健康和安全執行機構管理。除了公務員,所有僱員都受雇主的強制性雇主責任保險。為了獲得福利,僱員必須證明雇主在法律上有義務支付補償。到19世紀末,法律修訂了員工的義務,僅僅證明工作中發生的傷害或疾病。

對於瑞典等社會主義國家,90%的工人屬於集體協議,幾乎沒有對雇主適用。結果是雙方自由談判的平衡自主理想。工人賠償委員會是一項與國家安全計劃密切相關的強制性國家計劃。不屬於過失保險範圍的僱員可以向雇主提出賠償要求。但是,鑑於全國工人保險的入學率很高,這一課程很少採取。

在世界其他地方,不存在工人賠償委員會,或關於工人獲得賠償權的立法不均衡地適用。迅速發展的經濟體,如印度和中國的工人特別面臨風險,因為工業大體上是不受監管的,醫療保險往往只提供住院治療的保險。事實上,對於世界上大多數工人來說,殘疾或受傷可導致災難性的醫療費用,並使家庭陷入貧困。

總之,儘管國際勞工組織有良好的意圖,但沒有關於工人賠償委員會的全球標準化。工人補償的概念源於工人聯盟,最終成為旨在實現工人和雇主權利之間平衡的立法。各個國家的概念如何演變取決於工人能夠組織的程度以及政府支持工人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