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赔偿委员会

在西方,工人的报酬是从劳动运动中产生的,它的根源在早期的欧洲贸易公会。工人赔偿的核心是当工人因工作受伤或因工作性质而生病时替换收入和提供医疗保险。在记录的历史上,对工人权利的承认早在中世纪就已经存在,如十四世纪英国农民的暴动,这是由黑死病和高税率造成的经济困难所造成的。虽然当时是非法的,但集体谈判和工会的概念正在发酵,偶尔会在十八世纪工业革命期间煽动暴乱。更大的凝聚力必须等到19世纪才开始,在这一点上,卡尔·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想开始占据。在20世纪初,工人的权利被庄严载入国际劳工组织,后来被纳入联合国。

普通法要求雇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的工具和足够的援助,以免使工人负担过重。目前,工人赔偿是一种平衡工人和雇主权利的保险。具体来说,工人得到福利,通常是工资更换和医疗费用,以换取放弃因疏忽而起诉雇主的权利,而不论故障。理想情况下,索赔由一个公正的工人赔偿委员会裁决,该委员会在财政上独立,与特殊利益集团没有联系。

今天,工人赔偿委员会一般包括工人安全,并且在发达国家的大多数国家以不同的格式存在。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和巴西,工人赔偿委员会的职能由政府接管。在巴西,一个独立的工人赔偿委员会被政府管理的国家社会保险学会取代,这是一个覆盖所有标准福利,失业保险和健康福利的一揽子社会保险。该系统由私营个人,雇员和雇主根据既定时间表提供资金。至于日本,工人赔偿委员会采用一个劳动标准办公室的形式,管理由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组成的劳动保险。

德国制度"工人赔偿协会”已经成为其他欧洲国家的原型,由政府资助,政府代表某些类别的个人,如学生。自雇人士可以通过自愿捐款选择加入保险。德国享有90%的工作回报率;然而,每周工资替代和综合医疗福利可以继续,直到个人有资格获得老年保障。德国工人保险的成功可能是由于与强大的再培训和升级职业技能计划配对。

巴西,日本和德国是集中于保险的工人报酬的例子。美国整体上更具诉讼性,保留了其雇主保护的重点。每个州都有一个董事会负责监督提供工人赔偿的公共和私人权利的运作。个别国家认为,强制雇主购买没有过错的工人赔偿保险是违反雇主诉诸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 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在存在强制性工人赔偿立法的情况下,雇主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在大多数州,员工将获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疾病的医疗福利。但是,如果雇主选择退出保险计划,如果雇员可以证明疏忽,雇员可以起诉并获得超过工人赔偿所提供的福利的报酬。非订阅雇主报告了员工对他们的薪酬更高的满意度以及与提供补偿相关的成本更低。话虽如此,在工作伤害的报告仍然是一个问题在美国。员工担心,如果员工报告工伤,自己支付医疗费用或依靠私人或公共医疗保险计划,雇主可以报复。无论哪种方式,结果对于雇员和健康保险人都是负面的。大多数工人赔偿纠纷现在从审判制度转移到行政机构,并得到非正式解决。

与美国类似,联合王国把重点放在保护雇主身上。没有工人赔偿委员会本身,所有与工作有关的健康问题都由健康和安全执行机构管理。除了公务员,所有雇员都受雇主的强制性雇主责任保险。为了获得福利,雇员必须证明雇主在法律上有义务支付补偿。到19世纪末,法律修改了雇员的义务,仅仅证明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或疾病。

对于瑞典等社会主义国家,90%的工人属于集体协议,几乎没有对雇主适用。结果是双方自由谈判的平衡自主理想。工人赔偿委员会是一项与国家安全计划密切相关的强制性国家计划。不属于过失保险范围的雇员可以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但是,鉴于全国工人保险的入学率很高,这一课程很少采取。

在世界其他地方,不存在工人赔偿委员会,或关于工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立法不均衡地适用。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如印度和中国的工人特别面临风险,因为工业大体上是不受监管的,医疗保险往往只提供住院治疗的保险。事实上,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工人来说,残疾或受伤可导致灾难性的医疗费用并使家庭陷入贫困。

总之,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有良好的意图,但没有关于工人赔偿委员会的全球标准化。工人补偿的概念源于工人联盟,最终成为旨在实现工人和雇主权利之间平衡的立法。各个国家的概念如何演变取决于工人能够组织的程度以及政府支持工人的程度。